授證及專業名銜使用辦法
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授證及專業名銜使用辦法
第一條 台灣都市更新推動全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讓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考試及格者於申請
證書與使用專業名銜時能有明確之規範,特訂定「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授證及專業
名銜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資遵循。
第二條 凡通過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考試及格者,應檢附「成績單」,填寫「都市更新專業
師級證照證書申請表」,並備齊符合本會所要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向本會完成證書
之申請作業。向本會提出授予「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證書」之申請,另須繳交申請
費。
第三條 申請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證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如以各級政府所核發之受訓證書,其換證規定請參閱「換證相關辦法」。
二、證書申請表及所須附件。
第四條 所繳驗之相關文件,若有塗改、偽造、假借等情事,將喪失所授予之考試及格資格。
第五條 考生於收到證書後,請務必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須更名之情事,須填寫「更正考生
資料/補發證書申請表」,並繳交證書工本費。
第六條 本會之授證典禮,將於考試過後當場發證。
第七條 取得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證書者,本會將會授與證書、胸前名牌、證照卡及大門識
別貼紙等相關周邊識別用品。
第八條 取得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證書者,得於政府法令範圍內合法使用,如違反政府法令
者,本會將予以懲處或註銷其證書。
第九條 取得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證書者,須依下列規定辦理回訓:
一、每年須依規定持續參與法令回訓課程4小時。
二、未持續進修回訓或回訓時數不足者,須於使用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名銜之前補
齊,否則不得使用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名銜。
三、針對不符合進修回訓規定者,將於本會證照專區公告揭示,若有相關人士詢問,
本會將明確告知該員因進修回訓時數未遵循規定,不得使用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
照名銜。
第十條 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須恪守對都市更新相關從業人員之職業道德規範;若有違反善
良風俗或政府法令之情事者,本會將予以懲處或註銷其證書。
第十一條 本會所核發之證書僅證明參訓人員依規定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教育訓練並通過認證考
試,依本辦法取得【都市更新專業師級證照】資格,其不得違反政府法令,違者註
銷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