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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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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房屋經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後,在未拆除前,其房屋稅應由何人繳納? 
答: 房屋經公告徵收,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 
 

2
問: 農民自用農舍是否可免徵房屋稅? 
答: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 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榖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或當住家使用房屋總現值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其餘仍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問: 房屋遇有重大災害,如何申辦減免房屋稅? 
答: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實地勘查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至於區域性的重大災害, 為加強便民服務,得委由里長或里幹事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 具清冊,統籌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由稽徵機關實地勘查認定。 

4
問: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房屋稅如何減免? 
答: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 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 稅。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主結構受損者,按工務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鑑定該等房屋之受損程度,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減免房屋稅。因颱風 遭淹水房屋其主結構並未受損,故未符合房屋稅條例減免規定,尚不得減免 房屋稅。 

5
問: 房屋現值如何核定? 
答: (一)房屋評價以使用執依照所載構造、用途、總層數、面積資料為準。如無使用執照者,以建造執照為準,無建造執照者,以實際勘查資料為準,按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等級率計算。
(二)公式如下:
房屋現值=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使用年限)×地段等級率。 

6
問: 違章房屋是否可以免課征房屋稅? 
答: 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仍應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7
問: 出租房屋應依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 出租房屋仍按該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8
問: 屋頂加蓋防陽遮雨棚架,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答: 屋頂搭建棚架,如未設門窗牆壁,除供防陽遮雨外,其所能增加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免予課征房屋稅。但如設有門窗牆壁,仍應課征房屋稅。

 

9
問: 房屋新建、增建、改建完成,應於完成之日起幾日內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答: 房屋新建、增建、改建完成,應於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 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現漏稅者,除責令補 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款。 

10
問: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何時開徵? 
答: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課稅期間自上年七月一日起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十二個月;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11
問: 房屋經變更使用,納稅義務人應於幾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改課房屋稅? 
答: 房屋經變更使用,納稅義務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改課房屋稅。  

12
問: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重點。 
答: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1.2%~2%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由1.5%~2.5%提高為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13
問: 住家用房屋認屬自住之條件。 
答: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14
問: 何謂公益出租人?法人是否也可作為公益出租人? 
答: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公益出租人指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
 

15
問: 修正後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為何? 
答: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修正後房屋稅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議會通過實施。如果要瞭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可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16
問: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如何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有無申請期限? 
答: 房屋所有人可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前述申請並無期限之限制。 

17
問: 自住房屋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答: 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18
問: 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答: 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戶數限制時,原則上該持分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 

19
問: 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為住家用,如空置,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即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0
問: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符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1
問: 領有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農業資材室、農舍等容許證明或使用執照,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需視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決定,與建管機關核發房屋相關證明或執照所載用途無直接相關。
 

22
問: 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屬供自住房屋使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自住認定標準之規定,則該部分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23
問: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1戶為為未成年子女所有,於該子女成年後如何適用自住房屋規定? 
答: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人所有4戶A.B.C.D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A.B.C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C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待該子女成年後,於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該C戶即不得計入。
 

24
問: 目前調整房屋標準單價的縣市及平均漲幅為何? 
答: 縣市別 調整平均幅度 實施日期
桃園市 60% 104.7.1
臺北市 160% 103.7.1
新北市 100% 103.7.1
高雄市 81% 103.7.1
宜蘭縣 150% 104.7.1
苗栗縣 82% 103.7.1
花蓮縣 70.7% 104.7.1
連江縣 40%-50% 103.7.1


備註: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各縣市評定年度不一致,故房屋標準單價實施日期不相同。 

25
問: 新標準單價漲幅是多少? 
答: 考量一次調漲到位對民眾租稅負擔衝擊過大,且違背市長希望以房地稅優惠措施鼓勵移居嘉義的一貫主張,因此採全國首創新標準單價分三年逐步調整到位,漲幅如下表


逐年調漲
年度 漲幅
105年 0%
106年 38%
107年 55%
108年 72%
 

26
問: 要如何認定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完成日期? 
答: 1. 有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者:為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或完工證明所載日期。
2. 無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者:
(1) 有申報者,為申報完成日(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未申報者,為調查日。
 

27
問: 新標準單價適用對象為何?對原課稅舊屋有無影響? 
答: 新標準單價適用於105年7月1日後新、增、改建完成之房屋,不會影響105年6月30日以前申報課稅房屋的原有評價。 

28
問: 新標準單價調整依據為何?  
答: 經參酌目前各種建築物造價標準,以較低的嘉義市政府99年公告發布之「建築物工程造價之標準價格」作為新標準單價調整依據。 

29
問: 為何調高房屋標準單價? 
答: 本市房屋標準單價超過30年未調整,已嚴重偏離實際建築造價而無法覈實評定房屋現值,致影響房屋稅及以房屋現值為稅基的契稅稅收。又近年來房價高漲居民怨之首,過低的房屋持有稅造成租稅不公及影響地方財政稅收,據此,財政部籲請各縣市政府應於108年前將房屋標準單價調整至合理造價之40%至50%,並將地方政府辦理房屋稅租稅努力程度,納入地方補助款的成績計算,如不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亦會影響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補助款,進而牽動市政建設,為此,我們從105年7月1日後新、增、改建完成之房屋調高房屋標準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