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問: |
在怎樣的情況下應該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 |
答: |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的時候,權利人及義務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檢附移轉契約書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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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問: |
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或其他原因移轉不成立,要怎樣申請撤銷﹖ |
答: |
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銷,須由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移轉理由,並檢附原移轉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會同向原申報稅捐機關提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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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問: |
土地買賣因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申報移轉現值,要怎樣計課土地增 值稅? |
答: |
土地買賣因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移轉現值申報,是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課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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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問: |
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具備甚麼要件或限制? |
答: |
自用住宅用地移轉時,有二項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適用條件分述如下:
1.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1)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 (2) 土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 一人僅適用一次。 (4)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5) 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2.一生一屋優惠費率(自99年1月1日施行): (1) 必須先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才能適用;無限制適用次數。 (2)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部分。 (3)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僅限持有一屋)。 (4)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5)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6) 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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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問: |
贈與的土地可不可以按自用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
答: |
因為贈與移轉不是出售,而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所以不能按自用稅率計課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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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問: |
同一筆土地上建物為平房,一部分做營業使用,另一部分做住家使用,可不可以按自用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
答: |
同一平房內如有一部分 做營業使用,另一部分做住家使用,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 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使用面積原則以房屋稅課徵資料為準,但出售前一年使用面積有變更者,以一年內供非自用住宅使用最大面積認定為非自用住宅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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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問: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應否申報現值移轉及課徵土地增值稅? |
答: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向國稅局申報贈與手續, 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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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問: |
農業用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誰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及證件為何? |
答: |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六個月內有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併同土地現值申報書、契約書等相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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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問: |
法院拍賣或判決移轉之農業用地應由何人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答: |
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會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 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法院判決移轉之農業用地,權利人得單獨提出申請或由主管稽徵機關通知義務人,如合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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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問: |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適用之條件及所需證件為何﹖ |
答: |
適用條件: (一)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二)前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各一份。 3原出售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正本。 4重購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收據影本一份。 5重購及原出售土地之地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證明文件一份。 6原出售土地前一年內及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起無租賃申明書一份 7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在地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8如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微者,免附原出售土地無租賃申明書、戶口名簿影本、及地上建築改良物所有狀影本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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