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電梯特快車方案程序為何?

 

一、依循「新北市政府辦理五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補助及獎助示範方案」之規定,針對已取得增設電梯相關建築執照者,提出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由都市更新處進行書面審查。經核准補助之個案,於工程完工並領取增設電梯使用執照30日內,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二、增設電梯補助相關資訊可上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網站-宣導專區查詢(宣導專區)

都市更新有哪些方式?

 

都市更新並不是所有房子都要打掉重建,小範圍的重建、建築物整建維護也是都更的形式之一,新北市推動都更多元途徑,讓市民依自身條件選擇適合的方案:

一、防災型都更:針對100%所有權人同之基地,經耐震詳評結果為拆除、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等為優先協助對象,以限期拆除及限期改善之作法:

1、重建部分提供一次到位之50%容積獎勵、鬆綁相關法令限制、補助租金、補貼稅捐,以加速危險房屋重建。

2、整建維護部分則提供耐震補強經費補助,每案補助規劃及施工費用之額度提高至75%,並以1,200萬元為上限。

二、危老重建計畫:針對100%所有權人同意之基地,配合中央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政策,符合相關規定,循建照申請程序辦理重建,最高提供容積獎勵上限40%。

三、簡易都更:針對100%所有權人同意之基地,符合面積、臨路條件、重建後環境要求相關規定,即可簡化審議程序,循建照申請程序辦理重建,最高提供容積獎勵上限20%。

四、一般都更重建:針對多數所有權人同意之基地(一般地區需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4/5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符合面積、臨路條件、重建後環境要求相關規定,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計畫核定後,始得循建照申請程序辦理重建,最高提供容積獎勵上限50%。

五、整建維護:針對建物外牆立面修繕、公寓增設電梯及建物耐震補強提供經費補助,每案補助額度為規劃及施工費用50%,並以1,000萬為上限。

何謂都更3箭,內容做法為何?(新北市)

 

都更三箭為市府重要推動的政策,自新北市政府升格後,捷運路網也逐步建設完成,但捷運周邊卻還是老舊房屋林立或景觀風貌凌亂,市府為全力改變新北市的城市風貌,將進化為以政府領航,擴大民辦方式,相關行動策略說明如下:

一、 第一箭(策略一):以捷運帶動城市發展(TOD)

(一)、針對已通車捷運場站為節點,檢討周邊土地,創造多元發展及活化都市機能,優先推動雙捷運交會站且高運量之場站,就捷運出入口一定範圍內之建築,在一定條件下提供老人活動、老人安養、公共托育及社會住宅等公益性設施,及設置公共運具停等空間、留設無障礙人行道或開放空間等環境改善設施,可申請最高50%增額容積,且考量都市整體容受力,訂定總容積上限為基準容積2倍。

(二)、第一階段「擬定新北市捷運場站(第一階段)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策略)」已於108年8月29日發布實施,相關執行配套「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亦於108年8月29日生效。第二階段「擬定新北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第二階段)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大眾運輸導向策略)案」業經108年12月9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2次會議審竣,並於109年1月31日發布實施。

二、 第二箭(策略二):主幹道沿線都更,讓城市風貌改變

依108年7月3日修正實施「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在本市境內主要幹道寬度達20m以上沿線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海砂屋及都市更新地區等建築,基地規模在2,000㎡以上或完整街廓,且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面寬連續20m以上,並捐贈提供老人活動、公共托老、公共托育及社會住宅(含中繼住宅)或其他公益性設施,於110年7月3日內申請,最高基準容積加給20%,有助於改善都市景觀及民眾生活空間。相關執行配套機制「新北市政府處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申請案件作業要點」已於108年8月22日公告實施。

三、 第三箭(策略三):以防災角度,優先協助危老建築,行動治理解決問題

透過危險分類、程序簡化、主動輔導等簡政便民及行動治理方式,設身處地面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助住戶遠離危險環境,依個案面臨問題及需協助事項,主動進行專案輔導及進度控管,包含辦理社區說明會、成立前進駐點工作站、每週跨局專案工作會議等。

都市更新地區和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都市更新地區是為考量都市現狀與未來發展目標而劃定之範圍,目的在讓社會大眾知道政府鼓勵都市更新的區域在哪裡,而更新單元則是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單元,民間在政府公告之更新地區內可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亦可於更新地區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兩者的差異在於在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申請更新事業,有同意門檻較低、更新時程獎勵額度及免檢核「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附表中有關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等等,在更新地區範圍外則沒有上述之放寬及優惠條件。

簡易都更申請程序為何?(新北市)

簡易都更有都市更新的意涵與精神,但不需循都市更新條例繁複的程序,讓改建程序簡單,於市府工務局核准建造執照前,向市府城鄉局(都市更新處)申請簡易都更適用證明,取得容積獎勵,申請程序如下:

1、申請人檢附110年3月12日更新之簡易都更申請書、切結書、簡易都更檢核表,向本府城鄉局(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2、市府城鄉局內部分會計畫、審議等單位審查。

3、審查完成後核發適用證明

基地不在政府劃定的更新地區範圍內,可否辦理都市更新?可以,如民眾土地或建物不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範圍內,只要辦理都市更新的範圍符合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的相關面積、環境評估指標規定內容,仍可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來申請辦理都市更新。(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

更新單元的範圍決定後可以再調整嗎?如果可以有哪些程序要辦理

在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階段,如果已經送件了,申請人或實施者才想調整範圍,則必須依規定重新舉辦公聽會,並且要通知範圍內的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人,藉以保障範圍內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權益,同時並聽取民眾對於更新範圍調整之意見。

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調整更新單元範圍,則可不用再辦理公開展覽之程序。(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

我家旁邊有人在辦理都市更新,我想要一起參加,可以嗎?

如果加入能讓更新單元範圍更完整,對於土地開發完整性有幫助,而且能夠有效提供都市開放空間,提升都市景觀品質,解決都市防災等問題,政府當然是樂見其成。

但由於都市更新單元範圍是由實施者整合所有權人的意願決定,所以如果想要加入,建議先詢問鄰地都更案的實施者,他們會考量周圍住戶的參加意願等因素再決定更新單元劃定的範圍。

另外,如果鄰地的都更案已經向政府提出申請,則可以在那個案子召開自辦公聽會、公辦公聽會或審議委員會時表達你想參加的意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會綜合考量處理。

誰來推動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為實施者,即負責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導者。

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所有權人協調、建照申請及建物移交等事宜,而更新事業主要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政府公辦部分可為主管機關自行實施、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及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民間主辦方面,可由地主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建設公司)或是地主自組更新團體(更新會),其中更新團體之組成需超過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才能組成。 (都市更新條例第3、12、26、27條)

一般辦理都市更新大概要花多久時間?

一般民間所辦理之都市更新案多以重建為主。

以重建方式來說,因為更新案件之間的基地條件十分殊異,其所面對的處理課題皆有不同,造成個案之間的差異性大,因此辦理都市更新並無一固定的完成時間,即使彼此基地相鄰的兩個更新案,也無法在客觀條件上比較其辦理之難易程度。

實務上更新案進行時間長短有很大的因素取決於所有權人意見的整合的速度,因此如果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的意見越一致、贊成的比例越高,辦理時程也更迅速、順利。

都市更新和一般重建有何不同?

都市更新重建與民間一般重建的差異如下:就程序而言,都市更新須要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的程序辦理,例如:須要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審議委員會及聽證會等等,而一般重建則不需要,所以辦理時程上,一般重建較都市更新快。

就同意比例而言,都市更新主要係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只要達到法定的同意比例門檻,就可以向都市更新處送件審議,而一般重建則須要100%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才可以向工務局送件審議。

就稅捐減免、容積獎勵部分,都市更新擁有稅捐減免及容積獎勵之優惠措施;而一般重建則沒有稅捐減免等優惠。

另外,地主權益問題,可透過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機制嚴格把關,加上政府為避免建商倒閉造成地主權益受損,爰訂定監督接管機制,讓都市更新案順利執行;而一般重建則沒有類似機制。

我家辦理都市更新,但更新範圍旁有畸零地,是否須一併納入更新?

考量畸零地之建築權利,如果畸零地未達最小建築面積規模,無法單獨建築,依建築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會將畸零地一併納入更新範圍內。
但該畸零地地主確實不願意參與更新,且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則可不納入更新範圍。

建商說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辦理,但不肯告知實際分配面積,是否有陷阱?

都市更新程序上可分為三階段,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事業計畫主要目的之一為爭取更新容積獎勵值,容積確定後,再於後續權利變換計畫階段分配所有權人應得之容積,故獎勵值未確定以前,建商無法確定未來可建築樓地板面積;再者,採權利變換辦理,營造成本、利息、建商利潤等共同負擔、各地主之更新前後價值亦需經審議委員會核定,故建商確實難以計算「正確」分配面積予各地主。但是,仍可以請建商大致估算更新後分配的面積讓大家參考

權利變換中,舊違章戶是否能夠分配房屋?

依規定,都市更新後能夠參與分配的人包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也就是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的人。

所以舊違章戶是沒有參與分配房屋的權利,但若是採行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實施者應提出相關處理方案,例如現地安置、異地安置或現金補償等,且違章戶如對拆遷處理方案所有異議時,也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市府提出異議處理。(都市更新條例第3、53、62條)

都市更新須要全部地主同意嗎?要達多少同意門檻比例才能辦理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條例有多數決的制度,只要超過法定同意門檻,即使沒有取得所有住戶同意,也是可以申請都市更新事業。

依108年1月30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事業概要應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人數與其所有產權面積1/2以上之同意比例後始得提出申請;事業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人數與其所有產權面積之同意比例則分別為(1)迅行劃定更新地區:1/2;(2)一般更新地區內:3/4;(3)非屬更新地區內自劃更新單元:4/5。另倘同意比例已達事業計畫門檻規定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可逕行擬訂事業計畫。

(都市更新條例第22、37條)

我家正在辦都市更新,但我不想參加,應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如果你不想參與都更,就不要簽署同意書。
但是,都市更新是採多數決實施,如果建商取得了法定的同意比例門檻,還是可以繼續辦理都市更新,而此時,你可以把意見寫給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或者參加公聽會及聽證會時表達意見,市府會將你的意見提供審議委員們參考,委員會將以社會正義、公益性及合理性為最大考量,並促請實施者多溝通協調,讓每位居民都能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及充分溝通理解下,參與家園更新重建,不會漠視少數人的權益。

我在外面租屋,房東說要參加都市更新,想要提前解除合約,我一定要搬家嗎?權益如何保障?

權利變換範圍如有出租土地或房子,因都市更新而不能達到原有租賃之目的,租賃契約是可以終止的。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承租人是可以向出租人請求賠償的。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如果出租的土地供為建築房屋者,得請求相當一年之租金補償,租約到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剩餘租期租金之補償。另只有出租土地或是一般租屋者,得請求二個月租金補償。

所以承租人應先確認租約的內容,如果內容已載明提前解約搬家或補償的相關規定,仍須依原租約處理;但如果租約沒有載明,則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向房東請求租金補償。

另外,因為都更辦理的時間很長,建議承租人可先跟房東溝通,請他在「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提前通知你搬家。(都市更新條例第58條)

若因繼承人過多,至今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單一繼承人是否可以表達參與或不參與的意願?

依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另依都市更新規定,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即不計入都市更新同意比例之計算。因此,只要被列冊管理,則繼承人的同意與否,就不會列入同意比例計算。(土地法第73-1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第3款)

土地不是我的,只有房子可以參與更新嗎?

如果分配方式是用「協議合建」,更新後,建商是給你補償金、或分房子、補多少錢,都是依私契約約定。

但如果實施方式是用「權利變換」,依規定權利變換是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雖然你有合法房屋,但你能分配的部分是從地主那邊來的,所以你得先跟地主協議如何分,如果協議不成,建商會透過估價來鑑定你的房屋價值,並經由市府審議確定你的分配情形,就可估算你的權利價值能不能選配房屋,如果不能則是領取現金補償。

簡單來說,分配用「協議合建」方式,屋主得跟建商協調,用「權利變換」的話,就需要先跟「地主」協調。

更新後實際配回的面積少於或多於應分配的面積,要如何處理?

更新後實際配得之面積有可能會與應分配的面積有所差異。
舉例來說,甲更新後應配回權利價值為12,000萬元,如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2,500萬元時,依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500萬元,繳交時間由實施者通知接管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不繳納者,其獲配土地或建築物除繼承外將不得移轉予他人;反之,如果甲實際配得之權利價值為11,500萬時,應領取差額價金500萬元,逾期不領取者,將依法提存。(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9、30條)

何有些案件不用經過事業概要審查就可以直接送事業計畫?

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整合度高,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其同意比例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者,就可以不用經過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查,直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縮短辦理程序。

都更要花錢嗎?

家中的中古車換新車,要出錢,而舊屋換新屋也是要出錢的,只不過如果是透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方式來分配,相關的重建成本費用等等是納入共同負擔,由建商先行支付,等更新完成後,再用各位地主更新後的房地價值,折價抵付給建商。
也就是說,更新的成本是由建商先墊付,再換算更新後的房地還給建商。

同意書已經簽了,能否反悔撤銷?

在事業概要階段,因為僅是初步確定更新單元範圍、未來發展方向及原則,經核准後申請人仍須整合至事業計畫階段,因此法令未訂定此階段撤銷同意書之程序,也就是說概要經「申請」後,所簽定的「概要」同意書原則上不能撤銷。

而事業計畫階段,在市府辦理「公開展覽」程序期滿前,同意書是有撤銷機會的,只要公開展覽之計畫書所載更新後分配比率或分配權利價值比率較出具同意書時低,就可以正式書函向實施者表達撤銷意願,同時將副本寄給市府。然而,依規定同意書是可補正的項目,因此市府會允許實施者在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完成且同意比例未達門檻,才會駁回都更案申請。

另外,如果公開展覽程序期滿後,「事業計畫」同意書,除有民法第88、89、92條所規定的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等情形、或雙方合議撤銷外,是無法任意撤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

辦理都市更新一共要簽幾次同意書?

在都市更新過程中,依法最多只須簽2次同意書(事業概要同意書、事業計畫同意書)。

簽「概要」同意書前,建議先確認未來更新案預定的實施者、更新單元範圍及初步規劃內容。

而「事業計畫」同意書將涉及您的權益,因此簽署前,建議確認實施者、範圍、建築設計、預估成本、分配方式、是否有選配限制等內容,這個階段的同意書也是最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除代表您同意事業計畫內容外,若更新後分配方式是採權利變換,這張同意書也代表同意後續權利變換計畫的申請,所以一定要審慎考慮、充分瞭解自身權益。

另外在都更程序中實施者與地主經常私下簽訂的私契,但這些私契約是不含在市府審查都更案範圍內。

建商說如不參與更新,會被強制拆除,真的是這樣嗎?對於不參與更新的原地主將如何處理,如何保障不參與更新者的權益?

 都市更新有多數決的制度,即對少數不願配合者具有強制性,以不影響大多數人權益為原則,但對於不同意的少數人,仍然要尊重其意見。在審議上,實施者針對不同意戶部分會先行溝通協調或請委員會排除於更新單元範圍,而不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之地主自己也要儘早提出反對意見,以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府配合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已於108年7月24日發布實施「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未來都市更新案件經過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審議後,若仍有不同意戶,實施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協調仍無共識後,可以申請協助拆遷,當然先前必須多次協調。實施者申請代拆後市府也會盡力積極扮演協調角色,若再行協調仍不成,最後即會訂定期限執行拆除作業,當然市府會更期望實施者與住戶之間能先行協調成功,這是最圓滿的結果。(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

我的房地向銀行貸款尚有150萬元未繳清,更新時該抵押權如何解決?

設定抵押權之土地更新時,該抵押權之處理可分為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及所有權人不參與權利變換(不願參與分配或面積太小不能參與分配)兩種情況。

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依規定,所有權人可與銀行自行協議消滅,銀行要求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清償,所有權人依協議清償貸款。若所有權人不同意提前清償,且銀行要求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清償,則該抵押權於更新後(房子興建完工後)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將抵押權登記於所有權人更新後分配之房地上。

所有權人不參與權利變換:更新前價值高於貸款金額者,假設更新前房地經估價之價值為300萬元,實施者依法代替所有權人將150萬元清償(或提存)給銀行,另有150萬元交付予所有權人。反之,若更新前價值低於貸款金額,假設更新前房地經估價之價值為120萬元,實施者依法代替所有權人將120萬元清償(或提存)給銀行,至於30萬元差額由銀行向所有權人要求繳納。 

辦理都市更新的建商告訴我,我恐怕沒有選配房屋的資格,這是什麼意思呀?

無法選配有分「不能選配」與「不願選配」兩種。

如果地主明確表態不要參與更新,就屬「不願」選配,如果是同意參與更新,但房地經過估價師的查估,鑑價結果卻沒達到可分配的標準,就屬於「不能」選配,這兩種沒參與選配的地主都是領回更新前權利價值的現金補償。另外,補償金發放時間,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日起30日內領取,如逾期不領取者,則依法提存。

惟不願參與分配者或不能選配者,如有表達欲參與分配之意願,實施者仍應考量所有權人權益,讓其得以選配房屋為原則,並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後繳交差額價金。(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9條) 

聽建商說,都市更新如果是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就要辦理估價,但我們對估價完全不瞭解,怎麼辦?

都市更新的估價,是為了決定更新完的房屋該如何分配,分為更新前估價和更新後估價兩個部分。

更新前的估價在估每個地主所持有的土地的價值,以此價值去計算更新範圍內每個地主彼此間的分配比例。更新後的估價,是為推估出更新後蓋的房子總共可賣多少錢,並且用來計算要折價抵付給建商的成本。

更新後的房地扣除屬於建商成本的部分後,再依更新前估價所算出來的地主分配比例去分配給每位地主,這就是都市更新估價的目的。

另外,估價的部分是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負責,每個更新案都須委託三家以上的估價師進行估價,經過綜合評比後選定採用一家。不管是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例及更新後房價,都是由估價師計算,並且簽證出具相關報告書。最重要的是,估價結果必須經過市府都市更新審議,而市府的更新委員裡也有估價專業的委員來協助把關,確保每個更新案的估價和分配都是公平合理的。

至於估價有沒有評定標準,會不會隨著房地產價格變動?其實,都市更新有規定估價的「評價基準日」,即房價估價和分配的時間基準,基準日必須要在送市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的前六個月內選一天,作為估價的基準,如此估價就不用隨著市場波動一再調整,另外,一旦確定了估價基準日跟權利變換計畫,地主的分配坪數是不會再受房價波動影響的。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14條)

建商通知我要儘快選配更新後的房屋及車位,選配有什麼該注意的事項?

參與更新配回的房屋及車位,是所有權人一生擁有的財產,當然要審慎注意!

首先,要澄清的是,可否選配更新後的房屋及車位,與是否同意參與都市更新無關,即使沒有簽署同意書,仍然可以參與選配,以避免被抽籤決定房屋及車位。

另外,要請建商的諮詢聯絡窗口,提供完整的更新後建築設計圖,及各戶、各車位單元的價格表,給予30天以上的充足時間供所有權人周詳考慮,才較能提出符合所有權人期望的分配位置申請。

而一般來說在沒有選配原則下,每個房屋及車位單元都可自由選配,如果與他人重覆,那就以公開抽籤的方式處理,或者也可請建商先訂定合理的選配原則,將可使整個選配過程較有秩序避免紛爭。